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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柜管理规定(模板20篇)

时间:| 作者:XY字客

针对不同主题和类型的写作,有相应的范文范本供我们借鉴。在下面的范文范本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典型的范文范本,希望对大家的写作能够提供一些参考。

公司物品管理规定 篇一

为保障公司上下信息传递及时畅通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值班时间。

节假日白天值班为8:30~17:00(夏季为17:30),夜间值班为17:00(夏季为17:30)~次日8:30。办公室将提前通知值班时间调整情况。

三、值班电话:

四、值班地点:公司2568室。

五、有关要求。

1、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原则上不准请假,但确有特殊情况的,事前要与其所在部室负责人请假,并在本部室内部调整换班人员。确实无法在本部室内部进行调整的,由所在部室负责人与办公室负责人进行沟通以便统一调整值班人员。如果到了交班时间,但接班人员未来接班时,交班人员需联系接班人员,并在接班人员到岗,并履行好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杜绝出现空岗现象发生;如果接班人员接班时发现交班人员不在岗时,需及时联系交班人员和当值领导,并查明原因。在交接班时要做好值班交接记录。

2、值班人员需提前10分钟到岗,夜间值班人员(除节。

3、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坚守岗位,不得在值班期间随意到值班室以外逗留,无故离开值班室15分钟以上视为脱岗。

4、除正常上班时间外,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不得误接漏接来电。不得随意使用值班电话,不得随意将值班电话接转到其他电话上。接听值班电话时,需弄清来电意图,并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理,如把握不准的,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5、夜间值班时应巡视24、25楼,确认各房间门已上锁,并关闭除电梯顶灯处所有灯光及空调,要确保安全无误。

6、值班期间应随时注意是否有陌生人进入公司,如有情况应及时巡视。

7、值班期间要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汇报带班领导,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要准确及时无误。

8、值班人员必须如实详细填写值班记录,不得遗漏、随意涂改、撕毁值班记录。

9、值班期间不按规定执行的,或因人为因素对值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无法进行及时有效处理的,将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追究当班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10、带班领导须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

六、其它。

1、值班工作是确保政令畅通、信息传递及时准确的重要措施,值班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值班工作的重要性,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肃负责的态度共同把公司值班工作切实做好。

2、对值班人员给予每人一定的补助。由办公室每月进行汇总后,通知财务部按每人实际值班天数和标准发放值班补助。

3、办公室负责整个值班的安排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不定期的对检查值班情况进行通报。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6、正大能源发展(中国)有限公司和实业公司参照执行。

烟台蓝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月九日。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篇二

爆炸物品一听就知道的,是危险物品,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八条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九条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据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和设汁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事先经兵器工业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上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方准投入生产。

任何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爆破器材。

第十条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施,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易于发生危险的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拌药、碾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认真执行。生产成品必须随时入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第十一条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适合格。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仓库内试验或试制。在生产爆破器材工厂外设置试验场地时,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新产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技术鉴定合格,出兵器工业部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才能正式生产。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除经兵器工业部和公安部共同批准者外,严格禁止生产。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五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签订的爆破器材供销。

合同。

必须经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方为有效。合同副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备查验。

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二十条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由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必须经兵器工业部审核批准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同意,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依法实行监管,凭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11:先通知市公安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同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四条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第二十五条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因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四)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加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二十六条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央带爆破器材。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二十九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

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第三十二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第三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第七章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和文艺、体育、狩猎、外贸出口等待需制品时,应当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六条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黑火药、烟火剂时,海上运输、捕捞及其他作业船需用民用信号弹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三十七条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黑火药、烟火剂时,必须验收《爆炸物品购买证》。

销售烟花爆竹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同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准销售。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和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八条狩猎者需要的黑火药和火帽(底火),凭《猎枪证》和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到指定供应点限量购买。销售单位应当将购买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猎枪证》号码、销售数量及日期登记造册,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第三十九条运输黑火药、烟火剂和民用信号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同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八章惩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厂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在本条例公布前,已经从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批准、同年十二月九日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1、小心检查或仔细观察包装情况,侧耳倾听有无秒针嘀哒声,确定是否爆炸物品。

2、如确定属爆炸物品,应立即通知领班报警,由警方派专员前来处理,同时做好警戒疏散周围所有人员。

3、如一时不可能爆炸,且用箱或桶等物品盛装爆炸物品,可小心地拿到大厦外围空阔地带放置,做好警戒疏散工作,待警方前来解除爆炸装置。

4、如属正在燃烧的导火线装置的炸药包,立即切断导火线;如属易于解除引爆装置的爆炸物品,立即小心解除引爆装置。

5、控制置放爆炸物品的嫌疑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

会所物品管理规定 篇三

所通常指业主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综合性高级康体娱乐服务设施,那么如何制定会所的物品管理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会所物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重物品寄存室的日常管理,确保宾客物品寄存的安全和贵重物品室的卫生质量,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xx大酒店房务部。

第二条 职责分工

(一)前厅主管级以上人员负责对贵重物品室的管理进行抽查检查工作。

(二)前厅领班负责对贵重物品室的管理进行检查

(三)总台员工负责贵重物品室物品的摆放及卫生清理工作。

第三条 工作程序、标准及要求

(一)贵重物品室内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只为本酒店住店客人免费提供。

(三)不得寄存易燃、易爆、易腐蚀的违禁品、易碎物品。

(四)本保险柜寄存物品可包括现金、各种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印章及其他出纳票据等小件贵重物品。

(五)保险柜开启由前台收银员与租用客人共同开启。

(六)保险柜要配备两把钥匙,一把总钥匙放在前台收银处,一把放在租用客人处。

(七)贵重物品室除总台为客人寄存物品及管理人员检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私自进入。

(八)工作人员在贵重物品室内一律不允许出现大声喧哗、打闹现象。

(九)禁止将私人物品带入贵重物品室。

(十)贵重物品寄存单必须按规定位置摆放。

(十一)贵重物品寄存室的门必须24小时关闭,有客人才会开启。

(十二)贵重物品寄存室必须每天进行卫生清扫。

(十三)正确填写详细客人证件的有效信息及贵重物品寄存单。

(十四)提醒客人妥善保管钥匙,使客人了解钥匙的重要性。

如果保险箱钥匙未能在离店前交回,需交给酒店人民币500元作换锁之用。

(十五)领取物品时,正确核对客人钥匙号码并开启。

第四条 相关处罚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按照《员工手册》作出相应的处理。

会所从功能设置、经营模式、区域服务方式和使用范围四方面又可以分成几种类型,具体如下:

按功能设置分为:综合型会所和主题型会所。 前者为绝大多数会所采取的方式,内设功能分项较多,没有突出主题,是一个相对大而全的会所;后者则侧重于功能设定中的某一项内容或整个会所定位为一个主题会所,如新浩健康城是以“健康”这一主题为切入点的,而广州奥林匹克花园会所则是以“运动”主题为核心。

按经营模式分为:营利型会所和非营利型会所。 市场上的会所多数为营利型会所,其按管理模式又细分为会员制和非会员制两种形式,但在会员吸纳收费和服务方面各家会所又有较大差别;非营利型会所实质上是一种免费会所,这种会所市场上极少,当然服务内容也往往大打折扣。

按区域服务方式又分为独立型会所和连锁型会所。 前者从服务区域讲仅限定于小区,小区内业主不享有其它小区会所的使用权。而后者连锁型会所则不然,会所辖区内的业主可以享受到小区外连锁会所里的服务。比如未来明珠“城市公寓”系列的“旭日会”,是一个典型的连锁会所模式。

从使用范围上看,会所可分为公共会所和社区会所。

公共会所的使用者不做任何限定,面向所有人开放,但绝大部分采用会员制的形式存在。

社区会所大多只面向社区业主,也有采用会员制的,其中部分社区会所为确保经营持久,也对外服务。

公共会所又分为商业类会所和度假类会所。商业类会所是以商业为主的俱乐部会所,他们多为会员制并且收费较高,且多为国际集团式管理。现在北京几家著名的俱乐部有长安俱乐部、京城俱乐部、美洲俱乐部、青鸟健身俱乐部、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thespa健身俱乐部、中国置业顾问俱乐部等。

度假型会员俱乐部多以休闲、娱乐为主,会所像酒店一样。比较典型的有龙苑别墅、足语丝足会所、快乐无穷大。

社区会所大多以主题形式存在,可分为生活型、健康休闲型、文化型。如宝星园社区内的阳光双会所、今典花园的今典潜水俱乐部、通用国际的spa会所等。

会所原来是一个舶来品,意思是身份不凡人士聚会的场所。演变至今,会所已成为物业项目的'配套设施之一,买房人在考察楼盘时,从关心项目的价格、位置、交通、户型等,进而开始注重社区的公共设施,会所也成为项目吸引买房人目光的必备武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体育产业蓬勃发展,人们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健身休闲已成为时尚。在这种大环境下,会所已成为众人所关注的热点。

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篇四

1、学生在校上课期间,一律不准私自出校门。

2、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学校,必须凭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批条,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返回学校。

3、学生翻越围墙进入校内者,一律按违纪进行处分。

4、工作期间,本校教师一律不得随意出入校门,如有事需外出办理,必须请假可出校门。

(二)外来人员进出校门规定。

1、外来人员来访,门卫要问清事由,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络,填好来客登记表,并实行领入制。

2、外访人员进入学校,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教学有序进行。

3、学生家长到校联系工作或了解学生情况要在传达室内等候,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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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物品管理规定 篇五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素质、合理使用公司物品、维护公司财产,便于公司对人和物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公司物品是指公司办公用品和机械设备,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种形式,固定资产指:无论价值多少,使用或保修期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或数量较多,总值较大,而又集中管理者亦应列为固定资产,如打印机、电脑、照相、摄像等设备。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指:笔、纸、笔记本、文件袋、打印机耗材等固定消耗品。

1、公司物品领用流程

(1)凡领用办公物品,各人须先至本部门负责人处申请报备,由部门责任人统计本部门申请物品的数量和种类后,于每月26日上报至行政部,下月初6号前由部门责任人至行政部一次性领取。原则上,行政部每月只发放一次办公物品,各部门不再额外多领计划外和办公文具配置标准外的办公物品。

(2)大件物品如文件柜、电脑等由行政部采购后直接安置到申购部门。

(3)领取办公物品时须做好领用登记手续,物品领用后将责任到人。

2、公司物品使用规则

(1)固定资产

保修期内,因个人原因损坏公司固定资产的,按照《公司经济损失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

办公文具正常使用期限为2—6个月内的,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遗失的,个人照价赔偿或自己添置,公司不再额外发放。使用中非人为损坏、由质量问题引起故障的办公文具可将故障的物品退还到行政部,以旧换新。办公文具在正常使用期限内,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遗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添置,公司不再额外发放。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浪费行为的,行政部下月将不予审批新用品,并对其责任人按照《公司经济损失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个人辞职时须归还所有领用的可重复使用的办公物品,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3)行政部和财务部每年年底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点公司物品,对固定资产按部门进行编号,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

3、公用物品的使用、借用和责任规定

(1)物品使用

办公室、会议室、客休区等地方的公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当天值班人员轮流监管。公用固定资产因质量问题物品出现故障的,由行政部负责维修,公用固定资产因人为损坏并产生维修费用的、因保管不善丢失的,参照办公物品使用规则进行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的,由部门人员承担。并对其部门负责人按照《公司经济损失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物品借用

借用公司相机、车辆或其他物品时须做好借用登记手续,注明归还时间。逾期未归还又未通知行政部者,将给予相关处罚;无论是否逾期,归还物品时未按要求做好归还登记手续,将给予相关处罚;若逾期未归还且丢失所借物品者,除照价赔偿借用物品(按物品购买时的价格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赔付)外,还将给予相关处罚,所有借用的可重复使用的办公物品及证照,个人辞职时须归还。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4、采购管理

(1)行政部每个月26号根据各部门的采购请求制定采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2)物品采购无论数量多少,发票至少有采购本人和本部门其他人签字,报总经理审核方可到财务部报销。

(3)行政部采购经办人应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经过多方询价议价比价后形成《公司物品采购价格表》。

(4)行政部采购经办人应尽职尽责,不能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回扣或贿赂,若因严重失职或违反原则造成不当行为者,作辞退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公司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责任。

4、附则

本办法由行政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自颁发日起开始执行。

物品管理规定 篇六

1、出入按北进南出路线行驶。

2、进出行政中心内时速不得超过___公里/小时。

3、进出行政中心内严禁超车、鳴号。

4、进出行政中心车辆限载___吨。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车辆进入行政中心院内。

6、进出行政中心车辆必须按路标行驶。

7、外单位车辆进入行政中心必须按物业安保员的指挥。

8、外单位车辆进入行政中心严禁占用本院内专用车位。

1、所有车辆按指定的`位置停放,自觉接受安保员的指挥,在规定区域或指定车位居中有序停放,保持车头朝向一致。

2、行政中心地下车库所有车位都由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安排停放管理制度后对应停放,其余车辆一律不得驶入停放。

3、为保证行政中心车位停放数量利用最大化,需在本院停放的车辆,应优先停放在南北停车场。

4、所有车辆车主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车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停车后及时关锁门窗;停车时避免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擦,如有碰擦,应主动与对方车主或现场安保员联系,妥善处理。

物品管理规定 篇七

1、办公室物品的摆放以整齐、整洁、有序为主。

3本),不得摆放其他物品。

3、台历摆放在办公桌中间,文件、书籍摆放在桌子前沿的最内侧,与邻桌的书籍连接摆放。

4、电脑桌上除电脑系统用品外,其它物品不得放在上面。

5、笤帚、畚箕放在门后。

6、纸篓放在办公桌的内侧靠墙处,垃圾及时倾倒。

7、窗台上可适量摆放花盆外,不得摆放其他任何物品。

8、办公室内墙面及所有办公设施不得私自张贴画报、随意涂鸦、嵌入铁钉等,不得破坏墙面美观。

9、影响整体美观的私人物品不允许出现在办公室内,办公室通道中不允许摆放任何物品。

10、

下班时,请将办公椅放在办公桌下的.空间处,椅背贴桌面平行,最后离开办公室时,须将饮水机、电脑、照明灯关闭,切断电源。

1、人离开办公室短时外出,座位半推进;

2、人离开办公室,超过四小时或休息,座位完全推进。

1、文件资料的摆放要合理、整齐、美观;

2、各类资料、物品要编号,并按类摆放。

3、保持柜内清洁整齐,随时进行清理、整顿。

1、办公桌要根据室内的情况合理设置摆放,体现整齐、统一、协调的原则。

2、办公桌上要分门别类,分出哪些物品常用,哪些不常用,哪些天天用;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要放在办公桌上。

3、物品摆放部位要体现顺手、方便、整洁、美观、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篇八

“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已于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六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发布施行。以下是阳光网小编整理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并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以保卫国家经济建设,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运输,除了军事系统以外,都依照本规则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则管理的爆炸物品如下:

(一)起爆器材和起爆药:雷管、导爆索、导火索、雷汞、雷银、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斯蒂芬酸铅、收敛酸铅)、二硝基重氮酚、眯基亚硝氨眯基四氮烯(基特拉辛、泽四氮烯)。

(二)硝基芳香族类炸药:二硝基苯、二硝基案、三硝基苯、三硝基苯酚(苦味酸)、三硝基苯甲醚、三硝基苯甲硝胺(特出儿)、三硝基甲苯(梯恩梯)、三硝基二甲苯(克西里尔)、四硝基苯胺、六硝基二苯胺(海西尔)、环三次甲基三硝胺(黑索金、硝字)。

(三)硝酸脂类炸药:硝化甘油、二硝化乙二醇、四硝化戊四醇(泰安、喷梯儿)、硝化纤维索(含氮量在百分之十二点五以上的)。

(四)硝化甘油类混合炸药(包括一切含有硝化甘油的混合炸药)。

(五)硝酸铵类混合炸药。·

(六)氯酸盐类混合炸药和过氯酸盐类混合炸药。

(七)液氧炸药。

(八)黑色火药。

(九)其他与以上各种爆炸物品的爆炸性能相似并经公安部核定的爆炸物品。

第四条 制造、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禁止在市区内和人烟稠密的地方设立;原已设立的工厂、仓库,必须遵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向指定的地方迁移。

第五条 制造、销售、储存、试验爆炸物品的工厂、企业、仓库、实验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的时候,应当凭领导该单位的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厅、局开具的证明信和批准的厂间建筑图、安全设备图、四邻距离图,并且填写申请书一份,向当地正政府、县公安局申请,经核准后发给许可证;原已设立而没有办理申请许可手续的,应当补办以上手续。

(二)扩建、改建,或者变更业务范围的时候,必须事先经当地市、县公安局审查核准。

(三)出售爆炸物品必须验收购买证。

(四)制造爆炸物品的现场、车间,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路,装置防爆、防火等安全设备。

(五)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第六条 工厂、矿山、企业、机关j学校等单位购买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市、县内购买的时候,应当持本单位的申请书,写明买购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和运往地点,向当地形、县公安局或者分局申请领取购买证。

(二)到外市、县购买的时候,应当按照第一项规定,向购买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购买证,并经购买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查盖章。

第七条 工厂、矿山、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爆炸物品的时候,应当持本单位的`申请书,写明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和运往地点,事先向运往地的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运输证。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收发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鉴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运输的时候,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机关并遵照所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行,不必申请领取运输证。

(二)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负责押运。

(三)载运爆炸物品不准使用容易引起危险的交通工具。

(四)运输中途停驶的时候,不准靠近机关、工厂、学校、公共场所、基本建设工地、人烟稠密的地方和桥梁、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筑设施。

除以上各项外,并且应当遵守铁路、交通和民用航空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 制造、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矿山、企业、仓库、实验室,必须遵守经领导该单位的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厅、局批准的安全技术规程,并将这种规程送给当地的市、县公安局一份。

第九条 农村生产合作社和个人。制造、购买黑色火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造的时候,应当持乡政府人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的证明信,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经核准后发给许可证明。

(二)在本市、县内购买的时候,应当持乡政府人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的证明信,写明数量、用途和运往地点,向当地的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购买证。

(三)到处市、县购买的时候,应当按照第二项的规定,向合作社所在地或者个人原住地的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购买证,并经购买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查盖章。

第十条 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并且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施行。

物品管理规定 篇九

物品管理规定(1)对所有入库物品都要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丢失。对食品及清洁用品定期检查保质期或有效期,防止过期失效。

(2)对常用物品要测定每月正常消耗量,保证正常储备量,及时提出补充计划,在保证合理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库存量,加速资金周转,防止物资积压。

(3)库存物品要定期盘点,每月25日对在用物品做一次清点,期初数加本期增加数减本期消耗数等于期末盘点数。检查消耗量是否合理,期末办理退库手续,以正确核算成本。

(4)对库存物品每月抽查(不少于10%),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盘点,要求做到账物相符,账账一致。在清查中发现临近保质期或有效期的物品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工具、器具及低值易耗品、棉针织品要以旧换新。

(6)物品丢失要让责任者按质赔偿后方可补发。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说明原因,总会计师审批后方能补领。单项价值超过500元的物品要经总经理批准。

(7)纪念品、礼品等交际应酬用的物品,领用时要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

(8)物资保管员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物品收货、保管、发放工作。对超计划领用、不符合报批手续的有权拒绝发货,并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

(9)工程及维修所用材料,考虑其品种多、需急用等特点,采购物资办完验收手续后,实物由工程部设专人保管,并建立实物账。

(10)每月末工程部库房管理人员要对所管物资与计财物资部三级明细账逐一核对,保证账物相符。工程部实物账与计财部三级账要做到账账一致。计财物资部有责任对工程部库房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季度抽查物品品种不能少于30%,每半年进行一次大清点,年终进行全面盘点。

(1)工程项目及大、中修使用的材料、备件、设备等按工程预算及修理计划做好储备及供应。

(12)积压物资的管理。各类物资一年内无人领用,经使用部门确认一年内仍不需用的,除专用的市场短缺物资外,均可视为积压物资。计财部按上述条件每半年提供一次积压物资明细表,并说明造成积压的原因。凡因为个人原因造成物资积压的,要由责任者承担部分经济损失(视情节不同分别确定赔偿比例)。积压物资经总会计师审批后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物品采购管理规定 篇十

1.1为了规范公司的物资采购行为,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确保公司各项物资供应,加强企业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是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行为的基本规范。

1.3公司的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大宗的物资采购,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招标采购。公司成立招标委员会,具体由财务部、企业管理策划部、质量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和采购部组成,办公室设在物资采购部。

2.1公司成立物资采购部,编制另行制定,各单位要设有相对固定的兼职领料人员,并把名单报采购部。

2.2物资采购部职责

2.2.1负责物资采购、保管、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的制定;

2.2.2负责物资采购员、调拨员和保管员的监督与管理;

2.2.3负责物资采购计划的制定,采购合同的签订,物资仓储的管理;

2.2.4负责物资采购的询价、议价、比质、比价的招标;

2.2.5负责本部门按时、按质、按量地采购本公司所需各种物资;

2.2.6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卫生、安全工作。

2.3物资采购遵守的原则

2.3.1未经审核批准的请购物资一律不得采购;

2.3.2库内已有闲置物资应首先使用;

2.3.3凡本地区能解决的,不到外地采购;

2.3.4对长期订货和大款项的进货,应通过签订合同和实行银行结算的方式;

2.3.5按要求需通过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组织的物资采购,必须按规定办理;

2.3.7对于先试用的物资,不得在试用鉴定前采购。

3.1为节约采购成本,公司实行按月上报采购计划。各单位编制采购计划时,要从实际工作出发,避免盲目提报物资采购计划,由于上报物资采购计划失误,造成物资积压损失,由原单位负责人承担经济责任。

3.2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要按程序进行上报。在每月的25日前向物资采购部门上报下个月的采购计划,由基层单位编报,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物资采购部汇总后,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总经理批准实施。各单位如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计划,造成物资缺口及发生的经济损失,由迟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3.3计划外急需采购的物资,由基层单位填制《急需物资请购单》,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

3.3小批量(具体标准以公司规模确定)的由物资采购部采取询价、比质、比价采购;大批量或固定资产采购必须由招标委员会进行招标,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采购。

3.4物资采购时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原则、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保证做到不错订、不漏订,及时准确做好物资货源落实工作。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中要明确数量、规格、型号、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运杂费承担者、包装、运输、验收方式、经办人经济责任以及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一般按照先验收后付款的原则进行,特殊情况先款后货的需经总经理批准,质量、数量有误的全部由采购人员承担。

3.5对短缺物资,采购员要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在使用单位同意后方能采购使用方愿意接受的代用品,否则,出现后果由采购员负直接责任。

3.6采购人员必须按采购作业期限运作,对不按计划要求及质量要求采购,造成的超储积压,损失均由采购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3.7对采购员未能及时完成采购任务时,应及早报告部门主管说明异常原因,提出相应意见方案,采购部应及时与请购部门沟通,拟定补救办法和处理对策,特别重大事项,应汇报总经理。

4.1物资入库时,保管员要与交货人、质检员办理验收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是否与计划合同及购货凭证相符,检查包装封印是否完好,计量物资按净重验收,计件物资按清点验收,保管员、质检员、采购员应按验收单上的要求签字,以履行其职责。

4.2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和物资采购部,并同时做出记录备案,分清责任,责任不清时严禁验收入库。

4.3验收中的不合格物资,严禁接收,如出现工作失误或故意验收,保管员负全部经济责任。

4.4对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到发票未到,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尽快查实情况。

4.5物资的领用、发放,须按“先进先出,计划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进行发料,发料时要坚持一核对、二签字、三记账、四盘点的程序,对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保管员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4.6各单位领用物资时,须填制“部门领料单”,单位负责人签字,凭调拨员开具的“内部调拨单”到仓库领取物资,领取物资时要有发料人、领用人的签字。

4.7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先办理领料手续后出货的原则,严禁先出货后补办手续和白条发货。

4.8各单位领用材料时,应严格按照部门领料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不准在部门领料单上作任何更改,如填写错误必须重写;对不符合规定的领料单,调拨员有权拒绝开具“内部调拨单”。

4.9各种物资材料的转让和外售时,需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调拨员按购入物资成本(含运费,采购费用等)另加10%的管理费,保管员凭财务部收款出库凭证,方可对外出售,属于赠送的物品需经总经理批准后,到调拨员办理手续,方可领取。

4.10办公用品的领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批,领取后作登记。

4.11生产用原料、劳动工具、维护材料(包括设备配件等)的领用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领用后作登记管理,工具采用交旧领新制。

4.12属于劳保用品,一律按《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条例》执行,领用时由各单位申请,安全保卫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超出条例范围领用的需经总经理审批。

4.13物资出库后要及时登记账簿,保管员按月与调拨员核对账目,调拨员按时填报材料购入、消耗日报表,保管员半年、年终必须各盘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卡物相符。

4.14所有发料凭证、原始单据应由调拨员、保管员妥善保管,发料凭证、原始单据要按保管时间和销毁程序办理,不可丢失,否则,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4.15退库的材料范围包括生产任务完成或竣工多余物资;借领、借发物资;车间小库多余物资。退库时,物资必须完好,物资退库单与原领料单内容要相同,物资退库时保管员要认真进行验收,因物资质量不合格退库,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出示有充分数据的检查证明方能退库,以便与生产厂家交涉退货。

4.16对超储物资应积极调剂,正常存储物资一般不予调剂,紧俏物资严禁对外调剂,凡对外调剂的物资必须由物资采购部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其它任何人无权处理。

4.17严禁将物资借给外单位(个人)使用,违者罚款500元,同时追回外借物资,追回物资磨损、损坏的,由责任人按价赔偿。

5.1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并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办理。

5.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物品管理规定 篇十一

1.办公文具:包括纸、笔、笔记本、复写纸、计算器、订书机、胶水、回形针、透明胶、双面胶、尺、剪刀、美工刀、打孔机、日期印、证件套、证件小夹子、等公司出资购买的办公用品。

2.日常用品:园林剪刀、水管、扫把、拖把、撮箕、洁厕液、长柄刷子、洗衣服、垃圾桶、小铁铲等物品。

1.领用办公文具领用必须要课长级以上或专用指定人,应在《领用登记表》上填写好领取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项目名称、用途、领取人、领取时间后,方可发放物品。

2.实行以旧换新原则。即:领用人必须凭已写完的笔芯和本子来领取,且要在领用登记表上签名确认领取的物品、数量。

3.本着节约与自愿的原则,可不领用或少领用的应尽量不领用或少领用。公司对于节俭成效突出的部门或员工,将予以通报表扬。

4.急需领用物品者,其《物资领用单》由行政部经理或总经理签字,并用单据注明,方可领用。

5.宿舍日常用品的领取务必要宿舍固定负责人来领取,应在《领用登记表》上填写好领取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项目名称、用途、领取人、领取时间后,宿舍管理员方可发放(拖把、扫帚的使用期限为3个月,未到期限,不可更换)

6.物品属自然磨损者,则以旧换新;凡属人为损坏、遗失或被盗者,及时报行政部备补,并按原价赔偿。

1.办公用品使用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必须登记后方可领用或借用,一般不得私自任意拿用。

2.领用各类易耗品原则上不再增补,若破损、残旧需更换的必须经各级领导审批后以旧换新。

3.领用其他办公用品由领用人在办公用品台帐上登记

4.凡领、借用物品价格在300元以上的,需填写“物资领、借用单”,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借用。

5.借用物资的使用期限为3个月(根据物品而定),自领日期开始,超时未还的,办公室有责任督促归还,仍旧未归还的,自督促当日起,赞助每天20元。

6.借用物资发生损坏或遗失的,视具体情况照价或折价赔偿

1.新进人员到职时向行政部领用办公用品;人员离职时,必须向行政部办理归还手续,未行政部许可的,其他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2.办公室有权控制每位员工的办公用品领用总支出。

3.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公用物资、办公用品的使用和保管。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消耗和损坏,对不负责任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其责任或经济赔偿。

4.行政部每月25日盘点库存物品(截止不可在领用办公、日常用品),盘点库存后,拟出下月采购清单,交行政部经理签字审批,在由财务部审核后,才能继续领用。

5.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员工合理使用,不得浪费,不得从事私人业务。行政部不定期进行抽查盘点,违反者将予以重处。

本制度由人力行政中心负责解释与完善,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物品管理规定 篇十二

管理有序,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1、物品放行的.基本原则。

1.1生活区和工作区物品分流、即非生活相关物品不进生活区,非工作物品不进工作区;

2、物品出入放行。

2.1a类:固定资产、模具;

2.2b类:生产物料、成品、半成品、生产辅料;

2.3c类:员工私人物品、行李箱及工务维修工具、材料;

2.4d类:本公司公务车辆及租用车辆的放行管制;

2.5a、b、d类物品放行时间不作限制;a、b类物品使用《物品放行条》(附件一)放行。

3、a类物品放行。

3.2固定资产出厂月报:保安队安排专人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份《固定资产出厂月报表》(附件二),由人力资源部呈报副总经理以上审阅批示,人力资源部存档。

4、b类物品放行。

4.4废料物品变卖,由公司指定人员和人力资源部专职人员(或保安人员)、仓储部各安排一人现场作业,严格把好验收、监称重量等手续,废料物品出厂时,由仓储部监称人开具《物品放行条》,部门主管审核,人力资源部确认签批后,保安员凭条核实放行。

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篇十三

一、凡人员及物品出入学校大门都必须遵守本工作制度,服从保卫人员管理。

1、本学校教职员工出入大门,严禁骑车进出。

2、教职员工上班时间出入大门必须事先获得有关领导批准或打招呼,说明出入事由并由门卫进行登记。

3、下班时间除公务者外,禁止留住或进入学校。

1、凡学校外来人员或家长来访时,应予先与要求接见的校领导或教师取得电话联系并经过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出校时,在接见单上请要求接见的校领导或教师签字,将接见单交门卫(备查)后方可出校2、禁止来宾未经准许随意进入校园,如发现请到门房问清事由,与接待领导或教师取得联系,并经过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

五、外单位车辆必须进入校园的,必须经过有关领导的同意,经门卫人员查验后,登记单位、车号方可入校。

物品管理规定 篇十四

1、2#厂房工作区域实行人脸识别考勤方式,员工出勤时应在考勤机上人脸识别考勤。

2、部门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员工考勤的管理工作,负责考勤系统里本部门人员维护、班次管理、人员排班等工作。

3、人脸识别考勤时间:员工正常出勤时上班前1小时内人脸识别签到有效,下班后无加班任务的1小时内人脸识别签退有效。未经部门同意也无加班任务的禁止在工作区域逗留。

4、员工中午休息时间不需要人脸识别考勤,但要求在规定时间吃饭和出勤,部门(班组)考勤员做好考勤记录,公司将不定期抽查监控录像,对于出现迟到和早退的将给予处罚。

5、班车晚到的,需在上班时间后1小时内填写《离岗登记表》,注明班车到达厂区的时间,并履行审批程序,当天未填写的按迟到处理。

6、上班忘记人脸识别考勤的,需当天填写《出勤登记表》,注明到达2#厂房员工入口时间,并履行审批程序。下班忘记人脸识别考勤的,需在第二个工作日填写《出勤登记表》,注明离开2#厂房员工出口的时间,并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要求填写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7、人脸识别考勤无效的,进入2#厂房后需先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出勤登记表》,注明到达2#厂房员工入口时间,并履行审批程序,所在部门(班组)考勤员需记录其当天出勤情况,班组考勤员需及时将考勤反馈至部门考勤员。当天未填写的按旷工处理。连续两次人脸识别无效的,请联系人力部重新注册人脸信息。

8、忘记人脸识别考勤的,月度内前两次不扣考核分,第三次月度考核扣2分,第四次月度考核扣6分,每出现一次在上一考核扣分基础上累加4分计算。

9、员工当月因私外出离岗时间累计计算,每累计4小时记为半天事假。

10、因有事晚到公司的,提前2小时告知主管负责人(班组员工除告知领班外,也需告知分管工程师或分管部长)的不记为迟到,到公司后需立即填写《离岗登记表》,因私晚到超过2小时的需填写请假单,离岗时间累计计算,每累计4小时记为半天事假。

11、员工除需人脸识别考勤外,部门和班组考勤员也需记录考勤。

人力资源部。

物品管理规定 篇十五

1.0目的:

规定公司物品放行管理流程,杜绝可能存在的疏忽或漏洞,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2.0范围:所有从公司出入的物品。

3.0职责:

相关直接责任单位提请物品的放行要求;

相关权责责任人负责对物品放行提请进行审批;

货仓负责对需放行物品进行登帐记录;

行政负责对放行物品的核实检查;

4.0内容:

4.1.1客户、工程承包商﹑协力厂商及其它业务上往来之厂商﹐或个人携带之工具﹑仪器﹑物品等应于进厂前在警卫处登记。

4.1.2外来物品出厂时,保安员应认真核对《外来物品出入登记表》,无误后方可放行。

4.1.3外来物品入厂时未进行登记,被访部门或员工须按公司物品办理放行手续,若外来物品没有提供充足证明,公司有权没收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4.2公司物品的放行。

4.2.1物品出厂(包含成品﹑设备、材料﹑废料﹑员工私有物品﹑工具﹑用具等)均需填写《物品放行条》﹐经批准后方可放行。

4.2.2逢休息日、节假日需放行物品,可提前办理放行手续,提前办理的单据有效期为2个工作日(含填单日期)。

4.2.3《物品放行条》上须清楚填写出厂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出厂原因、并须在备注栏注明是否需要返回工厂及计划返厂日期与时间,该栏确实无项目填写,则注明“无”字样,否则保安员不予放行。

4.2.4《物品放行条》不允许涂改,涂改为无效单据。

4.2.5.1贵重电子料、ic、塑胶原料、大件模具、套料、油漆、天那水等贵重物品的《物品放行条》必须由部门主管或该部门更高级别领导审批,主管职务代理人签名无效。

4.2.5.2至放行条最后批准完毕,4.2.6–4.2.10条款对应的相关单据应一直附后,以便各审批人依据审批。

4.2.5.4对于职务代理人的权责范围,各部门应有书面授权书,经部门最高领导核准后,交行政部备案,按职务代理人实际授权实行。

4.2.6批量成品放行的提请与放行。

4.2.6.2成品批量出库,仓库填写《成品出库单》经仓库主管审批,市场部主管批准,当市场部主管不在公司时,由厂长、厂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审批缺少任何一个签名都视为无效单。

4.2.6.3成品批量出厂时,仓库需提供审核手续齐全的《送货单》与《成品出仓单》交保安员检查放行。若出现《送货单》与《成品出仓单》审核手续不齐全或数量不一致时,保安员不予放行。

4.2.6.4成品放行的财务审核部份不设任何职务代理人。

4.2.7外协加工物料放行的提请与核准。

4.2.7.2pmc主管负责对整体生产进度的统筹;当确定公司产能不足或技术、设备不能支持时,沟通上级领导提醒需要外协作业。

4.2.7.3pmc主管对需外协产品以料号的形式提报工程部,由工程部对外协单价进行初步评估,将评估结果提交采购部参考。

4.2.7.4采购部根据评估参考,要求相关合格供应商报价,采购论价核准后录入erp系统。

4.2.7.5采购部完成上述动作后,将合格供应商及各供应商已核准外协生产的产品等信息提交pmc部,并随时更新;做为pmc部外协选择供应商的依据;同时留存货仓部,货仓部开具《出库单》时应予以核对。

4.2.7.6pmc根据合格供应商清单,和外协需求,开立《外协套料单》,由pmc主管或职务代理人核准,提交货仓部;由货仓部或其职务代理人对照合格供应商清单后,开立出库单。

4.2.8外协加工补料放行的提请与核准。

4.2.8.1外协供应商因实际情况损耗需要补料时,应开具我司之《补料单》,详细注明外协单号、产品品号、外协数量、补料数量等;向我司pmc提交。

4.2.8.2外协供应商因实际材料来料不良需要退换补料时,除按上述要求开单之外,应附上不良品先向我司iqc提交,iqc检验属实,不良品标注留存且由iqc组长以上人员核签后,再向pmc提交。

4.2.8.3外协供应商因实际生产超标损耗需要补料时,应开具我司之《超领单》,按上未款要求详细填写后向我司pmc提交。

4.2.8.4pmc应审查其正常补料数量是否超出我司规定损耗标准、来料不良补料有无iqc相关人员核签等,由pmc主管或其职务代理人核签后转货仓部。

4.2.8.5如外协辅料存在货款冲抵问题,则相应外协辅料一律以超领单形式由pmc开立,由pmc主管或其职务代理人核签后,转货仓部。

4.2.9外协加工之工装治具放行的提请与核准。

4.2.9.1外协加工需我司提供相关工装治具时,由pmc开具《物品放行条》交工程部工程师审核确实需要后,转交货仓部。

4.2.10物料退货放行的提请与核准。

4.2.10.1关于iqc验退品,由iqc发出《退货单》,交pmc主管或职务代理人核签,转交货仓部,同时由iqc知会采购部(可采有任何非口头方式:lotus、在退货单上加签、异常联络单等;erp完善后可不再知会,但应30分钟内录入系统)。

4.2.10.2关于生产退货品,由货仓发出《退货单》,由iqc加签,同时由货仓发单人知会pmc部(erp完善后可不再知会,但应4小时内录入系统)。

4.2.11其它物品放行的提请与核准。

4.2.11.1其它物品是指各种非生产性、与货仓无保管及登入责任的物品;如:研发工程打样物品、机器设备保修返厂品、市场付客样品等。

4.2.11.2其它物品由所属部门提请,该部门经理(注:厂务部不含厂务各部主管,仅为厂长、副总及其职务代理人)核准,以放行条行式由行政部经理批准。

4.2.11.3其它物品的出库与放行货仓部可不参予。

4.2.12物品出库与入库。

4.2.12.1`货仓部根据4.2.5-4.2.11所述条款符合后,对不可原物返回的开立出库单及放行条,对可原物返回的(如工装治具等)直接开立放行条;由货仓部主管或其职务代理人核签。

4.2.12.2货仓部开立出库单时,根据出库单性质需要冲抵或扣除货款时(各种外协超领单、验退单、退货单等),应提交对应单据交财务部处理。

4.2.12.3对于出库后应相应物品返回的`(加工后半成品、周转胶箱、工装治具等),货仓部应进行定期跟踪,至物品全部返回。

4.2.12.4出库单开立后,货仓部应开立相应放行条,将《出库单》及相应4.2.5-4.2.11条款所述的其它单据附后,由货仓部主管审核后由行政部经理批准。

4.2.12.5对于应返回品涉及货款项目的,以《入库验收单》为准进行财务核算。

4.2.12.6成品出货时应有qc检验合格标示,紧急出货特采放行时,《出库单》应有品质主管或厂长(含)以上管理人员加签。

4.2.13物品放行的检查与跟踪。

4.2.13.1物品放行时存在以下问题,保安员将不予放行物品出厂;。

a.货物出厂无《物品放行条》或货物与物品放行条不符合;

b.虽有物品放行条,但《物品放行条》未填写清楚数量及物品放行条未经相关领导签核;

c.《物品放行条》、《出库单》上有涂改;。

d.员工出厂携公司物品,放行条上无相关主管签核;

e.员工携带物品有放行条,但物单不符;

f.外厂物品与本司物品装卸在一车上。

4.2.13.2保安员应对外发物料、外修﹑外借资产类物品﹑进行详细登记。需要返回工厂的物品,物品返回时,携带者需提供公司放行物品时的《物品放行条》给保安员,保安员根据其所提供的单据及保安组《物品出入登记表》进行核对及记录返回情况。

4.2.13.3对于须返回工厂的物品,保安员需跟踪物品返回情况。

4.2.14废品、垃圾的放行,锡渣、线材、塑胶料、废铁等需过称出售的废料,需货仓、保安员、行政部代表三方在场方可出售,之后由货仓部开《物品放行条》。

4.3外来车辆、物品出入时间。

4.3.1出入时间:8:00am---21:00pm,其它时间严禁出入;

4.3.2超出规定时间,供应商车辆可以送货入厂,但不允许车上装有公司任何物品出厂。

4.3.3特殊情况,21:00后有外来车辆或物品出入厂,须经厂务副总或常务副总、总经理书面批准或电话通知。保安员收到该部门最高领导电话通知时,需做好详细记录,传达无效。电话通知放行物品的补签手续需24小时补回。

4.3.4成品批量出厂,有审批合格手续,可不受时间控制。

4.4保安组每天需将《物品放行条》送行政部备查。

4.5以上规定请各部门严格执行,因物品放行未遵守本规定,所造成的影响与责任,由出货单位承担,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物品采购管理规定 篇十六

(一)凡列入公务用品采购范围内的物品,均执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品采购管理实施细则》,采购后的公务用品,分别由各归口科(室)验收入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严格公务用品的核对,验收做到验质、验价、验量。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场查明原因或予以退回。

(三)公务用品必须分门别类在固定位置摆放,做到美观、整齐,便于发放、检验、盘点、清仓。

(四)建立公务用品登记制度,采购入库及时登记,领用时必须填写领用登记单,及时销账,做到往来清楚,账实相符,同时,把好领用关。

(五)公务用品做到先进后出,用零存整,经常验收、整理,掌握领用、结存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向领导提出采购计划。

(六)回收的各类物资,均由相关科(室)注明成新,登记入库,纳入年报表,并予说明。

(七)年终进行一次盘点,编制物品进出年报表,及时送领导审阅。

(八)加强公务用品卫生和安全工作。采取切实的措施,确保用品完好无损,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物品管理规定 篇十七

(1)采购物品。均应事先填写物品采购单,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交总务处批准后,方可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2)一切购进物品,均须保管员验收,登记入库,发票由经手人、验收人、批准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1)领用物品。均须办理领用手续。日常易耗品登记领用,非易耗品由总务处主任批准领用。

(2)外借物品、器材、校舍、场地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情况下须总务处同意,并办理出借手续。借用结束,按时归还。物品归还须由保管员验收,如有损坏,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1)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学校与部门二级管理。各部门均要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财产的管理。

(2)总务处主任及专职保管员要负责保管好全校的公共财产,并加强对部门分工管理人员的指导和检查。

(3)总务处要负责管理全校固定资产总帐,不论资产来源,不论外购、调拨、外增、自愿捐入帐,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每年对固定资产清查一次。

(4)学校仪器设备,确系无法使用,要办理报废手续。由保管员填写报废单,并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主管校长批准。

(1)学校总体规划图(包括房舍、水、电线路、广播线路图等及花草树木)。

(2)现有建筑布局图(包括各幢名称、建筑面积、造价、建筑设计图纸、竣工日期及现有质量情况)

(3)历年校舍增减情况及维修记录。

(4)历年地产变更情况记录包括征用、割划的面积批复、协议等。

(1)规定专人负责,定期维修,教室办公室用房每年粉刷一次,黑板每年油漆一次,门窗五年加漆一次。屋面渗漏半年检查一次。

(2)总务处主任经常检查房屋情况,督促有关人员管好房舍,发现危房要及时研究作出处理。重大问题向校长汇报。

(3)学校领导应加强对房地产管理的领导,主管校长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全校房舍及所有建筑设施每年检查二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总务主任对全校房地产的'使用要协助校长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地产的利用率。

(2)房地产管理采取分组管理和使用。生活用房和仓库由学校专人管理,教学用房由班级和教研组管理使用。

(3)外单位临时借用房地,必须经总务处同意,并收取租赁费。若借用时间较长,须经校长同意(私人不能借用学校用房、用地)。

(4)禁止车辆驶入操场,总务主任和体育器材管理员,体育教师均负有管理责任,对违反规定者必须当场禁止。对不接受教育者要扣车,重者应罚款处理。

(1)需在校住宿的教职工和学生,均需向校长室或教导处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同意后由总务处安排。

(2)凡住校者,都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爱护管理好一切物品,不得随意改变宿舍的内外结构。学校严禁外来人员留宿,违反者罚款处理。

(3)凡住校者,应自备一切日常用品。公私财物均应登记造册,送交总务处。住校人员必须做好“四防”工作,私人物品进出学校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4)住校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使用私人电器须经允许,电炉不准使用,违者罚款;白天开无人灯、夜间开通夜灯者,均应增交电费并处予罚款。

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篇十八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依据泰安市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和泰安市停车场秩序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停车场经营资格备案登记证明》,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出入教学区的机动车实行规范管理,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的车辆在住宅区按规定标准交费的,凭车辆通行卡免费出入各教学区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三、学校教职工和家属的车辆出入东校区,按《山东农业大学住宅区机动车辆出入及停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东校区地下固定车位按每车位每年1000元收费)。

四、在教学区有营业网点的商户、与学校相关部门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可申请办理教学区通行卡(小型汽车每卡每月60元,大型汽车每辆每月120元)。

五、学校举办公务活动,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通知公安处,公安处安排专人引导车辆并免费放行;其余大型活动,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与公安处联系,公安处将按实际情况与举办活动单位确定收费方式及数额。

六、学校的公务车辆免费办理教学区通行卡。

七、特殊情况允许出租车进入教学区,20分钟内免费,超过20分钟的从进入教学区开始计时收费,按2元/小时标准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八、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教学区时问明情况免费放行。

九、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进入教学区,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超过30分钟的从进入教学区开始计时收费,按2元/小时标准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全天收费不超过30元。

十、进入教学区车辆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位置停放;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车辆被盗、刮擦、损坏等责任自负。

十一、本办法自2012年11月20日起施行,由公安处负责解释。

公司物品管理规定 篇十九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素质、合理使用公司物品、维护公司财产,便于公司对人和物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公司物品是指公司办公用品和机械设备,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种形式,固定资产指:无论价值多少,使用或保修期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或数量较多,总值较大,而又集中管理者亦应列为固定资产,如打印机、维修设备等。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指:笔、纸、本子、拉练袋、打印机耗材等固定消耗品。

1.1凡领用办公物品,各人须先至本部门负责人处申请报备,由部门责任人统计本部门申请物品的数量和种类后,于每月26日上报至行政部,下月初6号前由部门责任人至行政部一次性领取。原则上,行政部每月只发放一次办公物品,各部门不再额外多领计划外和办公文具配置标准外的办公物品。

1.2大件物品如文件柜,由行政部采购后直接安置到申购部门。

1.3领取办公物品时须做好领用登记手续,物品领用后将责任到人。

2.1固定资产。

保修期内,因个人原因损坏公司固定资产的,按照《公司经济损失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2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

办公文具正常使用期限为2-6个月内的,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遗失的,个人照价赔偿或自己添置,公司不再额外发放。使用中非人为损坏、由质量问题引起故障的办公文具可将故障的物品退还到行政部,以旧换新。

办公文具在正常使用期限内,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遗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添置,公司不再额外发放。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浪费行为的,行政部下月将不予审批新用品,并对其责任人从当月绩效成绩中扣除2分。

个人辞职时须归还所有领用的可重复使用的办公物品,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2.3行政部和财务部每年年底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点公司物品,对固定资产按部门进行编号,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

3.1物品使用。

出现故障的,由行政部负责维修,公用固定资产因人为损坏并产生维修费用的、因保管不善丢失的,参照办公物品使用规则进行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的,由部门人员承担。并对其部门负责人扣除绩效成绩2分。

3.2物品借用。

借用公司证照、车辆或其他物品时须做好借用登记手续,注明归还时间。逾期未归还又未通知行政部者,将从当月绩效成绩中扣除2分;无论是否逾期,归还物品时未按要求做好归还登记手续,将从当月绩效成绩中扣除1分;若逾期未归还且丢失所借物品者,除照价赔偿借用物品(按物品购买时的价格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赔付)外,还将从当月绩效成绩中扣除4分。

所有借用的可重复使用的办公物品及证照,个人辞职时须归还。

4采购管理。

4.1行政部每个月26号根据各部门的采购请求制定采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4.2物品采购无论数量多少,发票至少有采购本人和本部门其他人签字,报总经理审核方可到财务部报销。

4.3行政部采购经办人应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经过多方询价议价比价后形成《公司物品采购价格表》。

4.4行政部采购经办人应尽职尽责,不能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回扣或贿赂,若因严重失职或违反原则造成不当行为者,作辞退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公司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责任。

4附则及表单。

本办法由行政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自颁发日起开始执行。

附表:《文具领用表、《后勤用品领用表》、《物品借用表》、《固定资产盘点表》、《公司物品采购价格表》。

拾遗物品管理规定 篇二十

为加强拾遗物品的管理,结合拾遗物品的实际情况,应如何制定拾遗物品的相关管理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财物失主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单位和个人拾获单位或他人遗留的财物。

第三条 我市处理拾遗物品的主管部门是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的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区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及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应负责其辖内拾遗物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上缴等工作。

第四条 凡拾获的遗失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四)凡拾获机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物品(包括枪枝、弹药)、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应即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旅馆业以及其他代客保管财物的单位,发现被保管的财物超过保管期限未能按期领取的,应继续妥为保管,逾期十天后仍未领取的,可作为拾遗物品,送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处理。

第六条 收到拾遗财物的单位,在将现款数额、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以及拾获的时间、地点等作详细造册、编号登记存放,并发给拾获人收据。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遗失财物后,可按下列规定查询、认领:

明,方可认领;

(四)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以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接到各单位送来的拾遗财物后,应继续公开招领九十天,逾期无人认领的,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拍卖市场交易管理的规定,进行拍卖并将款项上缴地方财政。

第九条 拾遗物品如属食物或其他容易变质腐烂物品的,应及时拍卖处理,将拍卖款项妥善保存招领。到期无人认领的,应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条 对拾金不昧或者处理拾遗财物有显著成绩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

(二)对从事处理拾遗物品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冒领、挪用、侵吞、损毁拾遗财物的,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应加强对拾遗财物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拾遗物品的一切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二年七月六日颁布《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尊敬的各位业主朋友:

您们好!

近期,服务中心接收到可敬的住户朋友或可爱的员工交来一些失物,大部分都已归还失主,但是还有以下一些物品因未能联系到失主,暂没有过来认领,下面所列的是物品的清单,请失主带备相关证件到物业服务中心取回您的物品:

护照1本,失主:z

驾驶证2本,失主:z、z

身份证、z市老年人优待证,失主:z

眼镜1副(带镜盒)、手机1部、邮政卡1张、银行卡两张、

钥匙若干串

四季苑是个文明的小区,每天都会涌现出许多拾金不昧的业主朋友或员工,他们将捡到东西交到物业服务中心而不肯留下姓名,他们的精神值得赞扬,花城服务中心衷心感谢这些拾金不昧的朋友!您们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一日